钟点工提供劳务致害他人,雇主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2020/6/15 1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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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一、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情况
♦满足上述35条情形的构成要件如下:
1. 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其适用范围限于:
请的人与被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需注意:单位(0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与保姆、钟点工、教师之间成立的劳务合同,以及个人与保姆公司之间处理的劳务合同均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须提供劳务的行为与致人损害具有关联性。
例: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此时:①甲、乙形成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提供劳务而致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责任承担
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接收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情况
同样是上述35条,其还明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内容为:
1.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害。
3. 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4. 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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