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2020/6/17 10: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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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35条中规定了个人之间劳务导致侵权事故的,侵权责任负担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理解上,应有如下内容:
1. 构成要件
(1) 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其适用范围限于:请的人与被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须注意:单位(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与保姆、钟点工、教师之间成立的劳务合同,以及个人与保姆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务合同均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归《侵权责任法》第35条调整。
举例1:
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给保姆发工资。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丙为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2)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须提供劳务的行为与致人损害具有关联性。
举例2: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①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提供劳务而致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③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乙追偿。
举例3: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①甲、乙成立个人劳务关系。②乙不是因劳务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2.责任承担。
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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