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最高额抵押,是什么意思?
2020/6/18 1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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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享有的“不特定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设立,并约定了抵押担保之债权的“最高限额”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可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
1. 担保的债权范围
就“担保的债权范围”而言,原则上,最高须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仅限于“抵押权设立之后,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发生的债权。当然,可以有例外,如《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 “最高限额”的理解
实现抵押权时,就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约定了“最高限额”。对此,《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3.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出现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得以确定,
它们是:
①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同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认债权;
③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 最高额抵押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范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3条:①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约,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②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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