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依法可撤销情形

2020/6/18 11:21:34 1866

       《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理解上述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撤销的情况,可从如下两个方面:
       1.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反之,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举例:
       甲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石雕佛像,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乙曾以50000元从甲处买过一尊佛像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甲交沙时,丙过来询问。乙有意让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丙开口便对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同样佛像,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丙信以为真,以50000元买下。此时,分析可得出,丙可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2. 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或者利益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反之,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和利益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均不知道且均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
       举例:
       甲欠乙100万元,因遭受第三人丙的欺诈,乙与丁订立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甲欠乙的100万元债务由丁承担。”债务承担协议订立时,丁不知丙欺诈的事实,甲知道丙款诈的事实。此时,可根据上述理论,可得出:①乙、丁的债务承担协议系一个“ 利益第三人合同”, 甲系利益第三人。②合同成立时,甲知道第三人丙欺诈的事实,因此乙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乙、丁的债务承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