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有可能归属原单位!
2020/6/19 1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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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326条、《专利法》第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职务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权益归属的规则是: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专利权属于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2)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署名权,即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
② 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权利;
③ 优先受让权(指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可有如下内容: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须注意:无论工作时间、业余时间完成)。包括:①履行本职工作或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②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①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影响;② 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
举例:
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16年3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17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认定归属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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