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确定?
2020/6/30 1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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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在仲裁时间的计算上,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3)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4)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5)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6)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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