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的, 如何确定责任?
2020/7/2 16: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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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有共同危险行为,其明确: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负担以是否可确定具体侵权人分责任,要么过错责任,要么连带责任。对共同危险行为来说,其构成要件为:
(1)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2)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举例:
甲、乙、丙持相同的枪和子弹进山打猎,以为灌木丛中有野兽出没,三人同时各自开了一枪,一颗子弹击中在灌木丛中采蘑菇的丁,致丁死亡。难以确定这颗子弹是谁射出的。
此时,甲、乙、丙的射击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虽然加害人不明,但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甲、乙、丙的行为与损害间均有因果关系,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故意侵权不可能是共同危险行为
例:
甲请好友乙、丙帮忙教训丁,乙、丙欣然应允。甲、乙、丙来到丁家,见丁在自家院内玩耍,各向丁投掷石头速快,其中一块石头击中丁的头部 ,致丁重伤,但难以查明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
此时,由于甲、乙、丙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一人为实际加害人,但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应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甲、乙证明击中丁的石头系丙所仍,仍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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