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押案件中,举例说明责任转质相关问题
2020/7/9 1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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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以质权人的身份)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不禁止转质。
《物权法》关于转质的规定可见其217条,也即对责任转质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解责任转质,可有:
1. 责任转质
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以质权人的身份并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对责任转质的性质,通说为“质物再度出质说”。即质权人将其对质物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让渡给转质权人,由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支配。
2. 转质效力
责任转质的效力表现为:
(1)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2)转质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原质权。体现在:① 转质权对质物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原质权为限;② 原质权消灭,转质权因此消灭;③ 须原质权和转质权均具备行使的条件,转质权人才能行使转质权。
(3)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 举例:
甲欠乙10万元,甲以其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未经甲同意,乙擅自以质权人身份将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约定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这属于责任转质,其法律效果是:
①丙的转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一方面, 乙、丙优先受偿的范围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因乙的债权仅10万元);另一方面,乙、丙权利冲突时,丙优先于乙。
②丙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体现在:
(a) 虽然丙的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为15万元,但丙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以10万元为限。(原因:乙、丙对质物的优先受偿权均来自于乙的质权。并且,乙、丙对质物之优先受偿权的累计数额亦以10万元为限)。
(b) 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丙的转质权也不得行使。
(c) 乙的质权消灭的,丙的转质权随同消灭。
③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不论乙是否具有过错,乙均应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质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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