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致害一人,承担责任比例如何?

2020/7/15 10:58:45 981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里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仅包括两种情况: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
       对共同故意侵权及共同过失侵权,有:
       1. 共同故意侵权
       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事中进行过“沟通”。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举例:
       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这里,甲、乙以默示的方式达成杀人的共同故意。甲以作为的方式,乙以不作为方式(母亲对儿子具有救助的义务),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杀人,在刑法上构成共同杀人罪,在民法上构成共同故意侵权。
       2. 共同过失侵权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举例:
       患者甲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邀请丙医院的专家丁与本院的专家戊一同对甲会诊。专家丁因疏忽大意,误诊为甲的右肾坏死,专家戊也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生误诊错误,二人决定对甲实施手术,切除甲的右肾。手术后发现甲的右肾没有病变。  
       这里,“乙医院”和“丙医院”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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