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0/7/16 11:48:43 1228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由此可知,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原则上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值得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相关链接】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如何计算申请时限?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限,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按下列情况计算:
       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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