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及其未遂、中止、处罚

2020/7/22 10:43:53 826

       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具有双重故意,即唆使他人产生犯意的故意以及希望或看放任被教唆的人完成其所教唆的犯罪的故意,如果缺失其一不能构成教唆,也不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认识教唆犯,可以从如下方面:
       1. 教唆未遂
       《刑法》第29条第2款关于“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认为是教唆未遂。应当注意,只有被教唆人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犯罪但没有完成而呈现未遂、中止形态时,才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拒绝接受教唆或者接受教唆并产生犯意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的,不能认定为教唆未遂。
       2. 教唆中止
       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以前,教唆犯劝说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意图的,在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时,教唆犯制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预备的,在被教唆人实行犯罪后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制止被教唆人继续实行犯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教唆犯明知被教唆人又教唆第三人犯所教唆之罪的,在确保被教唆人能及时、有效地通知、说服、制止第三人停止犯罪预备或者制止第三人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中止。教唆犯虽意图放弃犯罪,并积极实施了定的补救措施 ,但未能有效防止犯非结果发生的 ,不成立犯罪中止,在量利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3. 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可见救唆犯并不必然被认定为主犯。
       刑事律师在辩护时要重点考察其在共同犯中所起的作用,考察被教唆人是否年满18周岁,考察被教唆人是否着手实行被教唆的行为,最终是否完成了被教唆的罪,这些因素直接形响到了定罪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