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2020/7/24 1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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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中止强制执行?
针对此问题,我国《行政强制法》第3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中止: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执行不同于终止执行。终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中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执行。而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应当恢复继续。
此外,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得再执行。
【相关延伸】行政机关终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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