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2020/8/5 14: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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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有索赔权。
原则上,租赁物有质量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应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
1. 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权的来源。
来源:出租人对承租人让与其对出卖人的索赔权。让与方式: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三方协议。法律依据有二:
(1)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2)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3)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 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③ 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④ 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2. 例外
在下列例外情形,租赁物有质量瑕疵的,出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2)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3)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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