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利息与违约金竞合时,如何处理?

2020/8/5 14:58:19 566

       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而工程欠款利息则属于法定利息,其发生的基础为资金占用而不是违约行为,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因此,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明显不同:
       1.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
       2. 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3.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实际上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30条件为依据,该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成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并不相同的概念,适用条件不同。逾期利息着眼点在于“利息”,衡量的是资金成本问题,违约金着眼点在于“担保”,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法律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同适用并无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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