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撤诉吗?
2020/8/10 10: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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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该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撤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由此可知,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况有以下2种:
(1)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2)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原告申请撤诉,都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结合实践经验,对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一般会着重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申请撤诉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
2、案件的撤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被告行政机关撤诉或者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原告申请撤诉,是否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原告是否在人民法院宣告裁判之前申请撤诉;
5、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6、原告申请撤诉,第三人是否存在异议。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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