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发回重审的审级有什么规定?

2020/8/12 11:33:42 953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下称《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的事由一般分为以下3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那么,上述3种情况下分别应当发回哪一审级法院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的结果分为2种情况: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表述为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新审判。
       2.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程序上均无错误,但二审裁定或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表述为撤销高院二审判决,发回高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因事实、证据或程序问题发回时,原则上哪一审存在问题发回哪一审。因量刑不当发回重审,前提是案件事实认定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即一审、二审只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此种案件似无发回一审的必要,一般发回二审直接改变量刑即可。
       发回一审重审的,一审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当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调查事实、证据的,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则应当开庭审理。
       最后要注意的是,原审被告人上诉引起二审的案件,发回后重审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主要是指数罪中非死刑处罚部分,即使经过重审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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