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2020/8/13 15: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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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合同中,存在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那么这些合同指向的技术成果,其归属如何呢?
可分三种情况介绍:
1.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例:
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
分析: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且刘某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研究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研究所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什么创造的权益归属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合作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41条,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如何使用和转让呢?其规则是:
(1)当事人均有权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当事人一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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