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派遣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

2020/8/17 11:46:20 1149

       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负担有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理解:
       (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作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不足,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有三个特点:
       ① 具有顺位利益,若用工单位的赔偿能力充足,派遣单位即使具有过错,也不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是“补充”二字的含义。
       ② 派遣单位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即使用工单位赔偿能力不足,派遣单位若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这就是“过错”二字的含义。
       ③ 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是说,并非“剩多少一定的补充赔偿多少”,而是“补充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这是“相应”二字的含义。
       举例: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
       分析:
       这里,丁的损害应由用工单位乙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乙无力赔偿的部分,由有过错的甲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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