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2020/8/19 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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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在行政诉讼期间,为了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维护行政秩序,被诉的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停止执行。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情况。
那么,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原本就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若经过行政裁量认为不宜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是人民法院从司法审查角度对行政行为执行问题进行把关。值得注意的是,若只是人民法院认为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还不够,还需要以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于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当然有权停止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停止执行的,行政主体必须停止执行。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案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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