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2020/8/20 10:54:09 1021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那么,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适用于哪些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执行的对象不同,先予执行适用以下2种情形: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注意事项】当事人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若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注意事项】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对判决的先予执行,还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均须以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因此,当事人在不知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在诉讼纠纷发生后,应尽早委托律师代为处理,如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等,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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