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撤诉应该这样做....
2020/8/24 1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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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指原告或者上诉人自立案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诉讼行为。那么,在行政诉讼中,撤诉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主体不得申请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作出的行为选择;
3、撤诉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裁判之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针对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第三人无异议。
此外,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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