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这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2020/9/2 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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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自己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而决定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明确表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身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于申请再审的期限的时限问题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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