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3年,不同案件起算时间的具体规则总结!
2020/9/17 14: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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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该“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在具体计算时效的起算时,根据不同的案件,可有不同:
(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7)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请求退还不当得利、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超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8)侵权行为具有诗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做肌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目”,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