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肚子里的胎儿能享有什么权利呢?
2020/9/23 1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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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的胎儿,可指妇女妊娠8周以后的存在于肚子里的尚未出生的胎体。法律上的胎儿亦可引用该概念。对于胎儿的权益问题,可有如下内容:
1. 《民法总则》中对胎儿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具体理解有两方面的内容:
(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附“法定解除条件”。①若胎儿“活着出生”,所附条件确定不成就,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②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所附条件成就,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单向度”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举例:
甲身怀胎儿乙期间,因丙医院过失,甲、乙均感染某病毒,乙因此畸形。“活着出生”,则乙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前后,乙均有权以自己的由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对丙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若乙“娩出时为死溯及自乙受胎之时,乙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无人能够“以乙的名义”对丙医院。
此时仅甲有权以 “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对丙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 《继承法》中对胎儿的规定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外,胎儿也可以依照遗嘱继承等方式保留有出生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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