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是否有权作为原告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020/10/22 1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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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存在挂靠施工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不是总包合同真正的权利义务人,没有进行施工建设,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行为对象仅仅是被挂靠人的资质证书和挂靠人交纳的管理费。双方的行为对象不是工程施工本身,因此,被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主张工程存在挂靠施工情形的,则法院无须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挂靠情形,此时可以判决由发包人(建设单位)向被挂靠人(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即可。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存在挂靠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存在挂靠施工情形的,则法院应当追加挂靠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理由,结合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判决由发包人、被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
值得注意的一点,工程施工由挂靠人实际完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是首要原因,由挂靠人就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被挂靠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借自己的资质给挂靠人,由其对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工程挂靠,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赋予了发包人选择的权利:
即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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