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相应的保全措施问题
2020/10/26 15: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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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过程中,存在对相应的财产、证据进行保全的问题,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具体来说:
1. 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证据保全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情况。
3. 先予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注意:仲裁不排除后期继续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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