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行政诉讼监督?
2020/10/28 16: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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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院进行行政监督呢?
1.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的;
(2) 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 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 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 时间限制
当事人上述规定第(1)项、第(2)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2) 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不予受理情况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 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 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 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7) 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 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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