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不知道的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
2020/11/6 1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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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中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说明:
经房屋所有权人丙同意,甲将丙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甲、乙约定:“合同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租期10年,年租金5万元。”2018 年12月31日,该房屋因不明身份者纵火烧毁。此时,租赁的房屋“因不可归责于”甲、乙的原因灭失,有所谓风险负担问题,可从两方面分析:
(1) 物的风险。就租赁物(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丙承担。承租人乙不对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举例:在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在地区发生了一次地震,导致房屋毁坏,此时,就修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转租人乙或实际租赁人丙均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出租人丙承担。
(2) 租金风险。房屋灭失后(即2019年1 月1日之后)的租金风险,由出租人甲承担,甲无权请求乙支付2019年1月11日之后5年的租金。
进一步说:房屋被大火烧毁后,因支付租金产生的风险不再与乙发生关系,
只能由甲或丙承担,至于具体如何处理,应当由甲和丙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3) 房屋灭失之前(即 2018年12月31日之前),若乙对甲欠付租金,无论乙是否解除合同,乙仍应向甲支付(因为:租赁合同属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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