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由,属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无效事由!

2020/11/13 16:15:02 600

       租赁合同无效会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56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而言,除了常见的一些合同无效事由外,依据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特别的无效事由,包括:
       ① 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有效);
       ② 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有效) ;
       ③ 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转租,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④ 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有效:
       《解释》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
       ① 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已经发生的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不能返还,返还相当于租金的价额) 。
       ◆国晖律师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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