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法院延期审理和合并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2020/12/4 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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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出现延期审理、合并审理的特殊情况,具体可有: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知识扩展:诉讼不影响执行
在行政诉讼期间,是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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