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情节标准认定
2020/12/11 11: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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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3条是对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其明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理解上述343条,应当具体理解如下方面内容: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1)无许可证的;
(2)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3)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4)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2.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3)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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