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施工合同无效!

2020/12/25 15:12:32 581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承包人承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承包资质和登记资质:
       1.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强制性规定,在于严格建筑施工企业进人建筑市场的条件, 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都会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3条,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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