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审,检察院提出检查建议、提请抗诉条件

2021/1/12 10:47:03 1574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提请抗诉,以达到再审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93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具体理解可有如下内容:
      1.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6)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 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2)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3.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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