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打过去,货不给发,没有合同,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该怎么办?
2021/1/13 1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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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施行,首次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明确,这也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是可以作为法定证据用来打官司的。
《决定》第14条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这样,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应当列入电子数据证据类型之列。
现实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没有合同的借贷、买卖关系在网络上时常发生,如果忽略这些网络电子聊天记录、图像、视频等与案件价值密切联系的东西,会让案件查证难度非常大。
当然,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应当保证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根据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该证据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该证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
(3)该证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该证据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该证据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总的来说,如果遭遇没有合同的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等纠纷,只要有相关的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依然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根据对相关证据进行查证,进而做出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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