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书嘛?
2021/1/18 1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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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据上述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的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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