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
2021/1/28 15: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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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不包括继承、赠与)房屋、拍卖房屋、与抵押权人协议用租赁的房屋折抵债务( 出租人将房屋抵押的情形),应提前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优先受让权系“形成权”,承租人主张优先受让权的,自动在出租人与承租人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举例:
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租赁的第2年,丙行使抵押权时与甲约定:“ 由丙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抵偿所欠丙的180万元债务。”①《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据此,承租人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丙受让的权利。
1. 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由《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可有:
(1)房屋的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近亲属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的第三人(指第三人不知承租人存在),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
2.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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