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出来后,行政机关不予执行怎么办?

2021/2/2 16:23:57 670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这里的“当事人”就包括行政机关。
      当法院的裁判出来后,在执行上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内容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容2: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申请执行的时间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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