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财产保全问题上,有哪些规定?

2021/2/19 15:07:49 899

       行政诉讼案件中,在相关保全的问题上,根据规定,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体结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可从如下内容上加以理解:
       1. 保全条件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2. 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保全法院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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