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减价请求权,您用到了吗?

2021/2/19 15:10:17 1146

      《合同法》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合同违约的责任形态。 《合同法》第111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通说认为,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其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在合同一方行使减价请求权时,减少多少价款,有法定标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另需注意两点:
      ① 时间点是“交付时”;②是市场价值,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价值。
      举  例:
      甲以30万元的市价向乙出售一辆新车,并于2017年6月1日交付。2018年8月1日,经鉴定,乙才得知甲出售给自己的汽车在运输途中碰撞过,甲将该车修理后重新油漆。翻新后,出卖给不知情的自己。经权威部门评定,乙购买的该碰撞并返修后的汽车,在2018年6月1的市场价值为23万元。此时:
      ①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② 因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当乙请求甲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甲必须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③ 当乙对甲主张减价请求权时,减价的标准,按照《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为汽车交付时(2018年6月1日)没有该联疵的汽车与有该带疵的汽车之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即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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