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021/6/9 16: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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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官司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提起诉讼。另外,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具体理解行政诉讼原告,可有: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原告资格中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2. 上述“近亲属”的范围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 团体单位作为原告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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