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理解行政诉讼案件再审的条件!
2021/8/19 15: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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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的条件上,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对上述再审条件的理解:
1.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 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2) 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3)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4)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1)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3)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5)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6)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7)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3)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4)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5)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6)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7)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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