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1/11/25 1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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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获得工程余款的前提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具体案件中发包方是否存在拖延验收的行为,可以参考相关合同范本以及部门规章关于发包方收到报告后组织验收或作出答复的期限规定,结合工程具体类型、工程规模、验收报告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双方函件往来等情况综合认定。
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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