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债务如何处理?

2022/4/18 18:02:54 1299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个人行为相对应。经营上的职务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法人名义、利用职务上便利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与自身企业有很强的关联性。
       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时,通常可以引人“利益归属”的考量标准。所谓利益归属,是指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所产生的行为人所期待的利益,是归属于个人还是其所在的单位:
       若民事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单位,无论行为人是以何种名义实施的,也不论行为人或单位对此持何种抗辩观点,一般应认定 是职务行为。
       说民事行为的利益归属于个人,通常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二是表见代理行为下的个人行为。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1)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2)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3)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足够关联。
       在构成职务行为的前提下,《民法通则》①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内部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施工产生的利益当然归于建筑施工企业,属于行使职务行为,由此发生的债务应该由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注释1:《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仍可适用,但与《民法总则》冲突的地方,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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