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有没有误工费?
2022/4/24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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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是指受害人因为恢复治疗、处理事故相关事宜而不能正常的工作和劳动而产生的正常收入损失。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规定,只要义务人产生赔偿责任并权利人存在误工损失,就可产生误工费的赔偿。主次责任的前提下,无论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无论是哪一方的主要责任,都可产生误工费。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用计算公式表示为:
误工费 = 单位时间内的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
(1)误工时间
通常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伤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单位时间内的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月薪3000的,可以3000÷30 =100,也即日薪100元进行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现实中不少地区6个月即可);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地方经济统计数据确定)。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收入计算方法,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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