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2/4/26 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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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是判断是否竣工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式可判断工程是否竣工,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内,建设单位的使用就是判断工程是否竣工的另一方式。
建设单位未经验收就使用工程的,表明建设单位已默认工程质量合格已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因此,在此情况下,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之日,对于合同双方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也是建设单位违法使用在民事上应承担的责任之一。
建筑领域中,很多建设单位在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为提前产生经济效益,会提前使用建筑物。对此情形,《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据此,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行为,实际上是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形下,如果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而建设单位又抗辩认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对施工单位是不公平的,因此,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也是比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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