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中所说的“上诉不加刑”?
2022/4/26 16: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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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诉讼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即为终审判决,除非存在其他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
在刑事领域也是如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如果是被告人提起的上诉,则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只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 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 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 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 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 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 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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