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违法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标无效?
2022/5/25 1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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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如果这些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何为上述中“实质性内容”呢?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可认为实质性内容是指如下内容:
(1)合同标的;(2)投标方案;(3)投标价格或者工程造价;(4)工程质量;(5)工程期限;(6)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就上述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中标无效。
★具体理解
对于此类中标无效的情形,一定要对实质性内容作出准确认定和把握,只有双方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中标前的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才无效。另外仍需注意:对于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双方就上述有关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依然无效。因为只要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就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法第43条明确了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否则可视为双方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中标应为无效,所签施工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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