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期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义务该如何办?

2022/7/7 11:51:27 460

       所谓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告诫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内容应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告诫的日期等。
       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那么,行政强制执行如何实施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1.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2.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3.当义务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该作出执行记录。
       5.需要有关单位、机关协助执行的,执行机关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关予以协助。
       6.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7.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关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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