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文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2022/7/20 1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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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4条规定了故意损毁文物罪,其明确: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故意损毁文物的犯罪,其情节严重时,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呢?
结合相应司法解释,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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