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会不会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该如何趋利避害?

2022/8/8 16:13:44 578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8条、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分别有以下3种:
        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2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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